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昌都市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昌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昌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昌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昌都市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昌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昌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