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案例四、类乌齐县为民批发连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4年8月1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类乌齐县某平价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21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次红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红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洛隆县诚信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4年7月23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隆县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11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书,称县辖区内有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行为。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次红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红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芒康县力帆摩托鸿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芒康县力帆摩托鸿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辆,罚没342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同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9台进行强制措施。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交易记录及销售单据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1台,库存9台,货值金额3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芒康县永安摩配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芒康县力帆摩托鸿杰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没1320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同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3台进行强制措施。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交易记录及销售单据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台,库存3台,货值金额1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