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失信被执行人杨雄,38岁,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华营村委会班庄3社234号。
申请执行人囊谦利众唐卡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丁青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雄应向申请执行人囊谦利众唐卡艺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8148.67元,因被执行人杨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囊谦利众唐卡艺术有限公司向丁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雄未履行财产报告制度。丁青县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进行曝光。